外国语学院公章管理制度与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章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学校的公章使用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办公人员应高度重视学院印章管理与使用工作,严格遵守本规定。印章监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三条 学院印章包括学院公章、学院党总支公章、学院团委公章。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协助院长管理,党总支公章由党总支副书记协助管理,团委公章由团委书记负责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
第四条 学院公章代表本学院的权利、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证明、申请、说明、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等。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印章用于以党支部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书、证明、申请、报告、证书等。
第六条 学院团委印章用于以团委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书、证明、申请、报告、证书等。
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七条 使用学院公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情况特殊的,须由院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 用印规定
第九条 用章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用章负责人应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则规范用章。建立印章管理使用登记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十条 学院公章存放地点在学院办公室,其他职能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相应职能部门办公室。印章未经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外使用的,应经管理负责人同意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负责人应严格审阅、了解用章内容,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并要求用印人填写好《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用印。严禁在空白内容的文件、奖状、证书等资料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 印件内容有误、不实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 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的印件;
(三) 非本学院教职工或与本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负责人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利谋私,损害学院利益。
第十四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遗失、故意损坏公章,违反将按照学校公章使用制度视情况教育和处理。
第十五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