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各成员应尽可能地参与院团委、学生会的各类会议及各种活动。如需请假,请遵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团委、学生会成员应至少提前一天向直属上级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书。委员请假申请书统一交给直属常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将请假条交至秘书部存档备案。各部门干事请假申请书统一交至各部门部长处审核,报由直属常委审批,审批通过后交至本部门考勤员,考勤员收集保存后,于每月29日前与会议记录以电子版方式一齐交至秘书部存档备案。
【附表三《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请假申请书》】
第三条 团委、学生会每位成员每学期在任何的活动或会议中,有两次请假机会;请假超过两次,将会在该学期末评优中扣10分;请假第四次将在该学期末评优中扣20分;请假第五次将在该学期末评优中扣30分;请假超过五次者,则取消该学期末的评优资格。
第四条 如因紧急任务或意外情况不能提前一天请假的成员,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以及在请假两天内补上请假申请书。若出现未能及时向上级请假并且未出席活动或会议的成员,将视为缺勤。上述情况将影响各位学生干部的学期与年度考核评比。
第五条 请假手续应当由请假人本人办理;若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代办人须说明情况。已经提前请假的成员严禁事后补假,若有成员出现迟交或拒交请假申请书的情况,将在该成员的年度评优活动中,以出现此情况的次数计算,每次扣除5分。
注:
1、最终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秘书部。
2、对规定有异议可提出,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秘书部有权作出适当修改。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