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外国语学院文艺团
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外国语学院文艺团全体成员的纪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文艺团成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文艺团成员应尽可能地参与文艺团的各类会议及各种活动。如需请假,请遵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能履行请假程序或者伪造请假条均认定为缺席并记录归档。所有请假条均纳入秘书部档案。
第二条 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文艺团成员应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必须填写请假申请书。队长请假申请书统一交给文艺团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将请假条的存根交至秘书部存档备案。队员请假申请书统一交至各分队队长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请假条的存根交至本分队考勤员,考勤员收集保存后,每月底交至秘书部存档备案。
【附表十八《外国语学院文艺团成员请假申请书》】
第三条 每位文艺团成员每学期在任何的活动或会议中,共有两次请假机会;请假超过两次,将会在该学期末评优中扣10分;请假第四次将在该学期末评优中扣20分;请假第五次将在该学期末评优中扣30分;请假超过五次者,则取消该学期末的评优资格。
第四条 如因紧急任务或意外情况不能提前一天请假的成员,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以及在请假一天内补上请假申请书。若出现未能及时向上级请假并且未出席活动或会议的成员,将视为缺勤。上述情况将影响文艺团成员的年度考核评比。
第五条 请假手续应当由请假人本人办理;若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代办人须说明情况。严禁事后补假,若有成员出现迟交或拒交请假申请书的情况,将在该成员的年度评优活动中,以出现此情况的次数计算,每次扣除5分。
*附表请查看文件夹【申请表】
【附表十八《外国语学院文艺团成员请假申请书》】
注:
1、最终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秘书部。
2、对规定有异议可提出,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秘书部有权作出适当修改。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外国语学院团委、学生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