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外国语学院
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的规定》,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情况,现对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审批
1. 病假年累计在6天以内(含6天)、事假3天以下(含3天)且不出国(境)的,由所在办公室或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考勤专员、主管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 病假年累计在7-15天以内(含15天)、事假3天以上6天以下(含6天)且不出国(境)的,由所在办公室或教研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考勤专员、主管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 病假年累计在15天以上、事假在6天以上的,由所在办公室或教研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考勤专员、主管院长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4. 因公离岗(包括参加会议、调研、合作研究等)需持对方单位的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批。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办公室或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考勤专员、主管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报所在办公室或教研室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的,报所在办公室或教研室负责人、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5. 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其他请假,1天以上(含1天),由所在办公室或教研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考勤专员、主管院长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6. 因请假需调停课的,务必同时报教务员做好调停课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
7. 周四全体例会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报主管院长批准,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8. 辅导时间(office hour)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学校请假制度执行。
(二)续假与销假
1. 准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到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续假时,应先联系主管院长,告知其情况,获得批准,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获得主管院长批准而私自续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2. 请假、续假3天(含3天)以内的,期满后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销假申请表》(详智慧校园人事信息系统)。不报到销假者,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三)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 准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教师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的。
6.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8.当月迟到或早退四次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9. 有旷工行为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旷工除停发工资、津贴补贴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0.旷工2天以内(含2天)者,除停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外,停发当月津贴和补贴。
11.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不含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者予以除名或作辞退处理。
12.旷工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四)其他说明
1. 教职工请病假需出具病例本或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需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2. 根据学校要求,在“智慧校园—人事处—人事信息系统—业务申请—考勤业务”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3. 学院考勤负责人名单:
人员系列 | 负责人 | 分管院领导 | 考勤专员 | 主管院长 |
行政人员、教务员、教辅人员 | 林浩颖 | 向前进 | 林浩颖 | 向前进 |
辅导员、就业专员 | 李齐政 | 黄运亭 | ||
英语专业教师 | 叶玉珊 | 乔世燕 | ||
日语专业教师 | 李远喜 | 向前进 | ||
大学英语教师 | 郭庆 | 黄运亭 | ||
语言学习中心 | 张彩霞 | 左鸣放 | 张彩霞 |
4. 若教师同时承担英语专业和大学英语教学任务,应同时经两个教研室负责人同意批准。
5. 本规定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起实行,由外国语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